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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死亡赔偿案

2013-12-05 15:44:21 来源:王海宁


新生儿死亡赔偿案

案情简介:史ⅩⅩ于201111月确诊为早孕,为保证胎儿及孕妇安全健康,二原告放弃工作,专事科学孕育,期间进行了包括加强营养、胎教、以及为生产和婴儿将来的养育等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并遵照医嘱自始至终定期在被告兰州某医院进行孕检,结果一切正常。

2012719,原告史ⅩⅩ自觉胎动减少,遂于次日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医院以“胎儿窘迫,妊娠39WG1P0ROA”收住产科,入院诊断为“妊娠39+5周,孕10LOA”。因生产过程中胎儿宫内严重窘迫,产后新生儿窒息并死亡。

ⅩⅩ与被告医院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委托医疗专业律师王海宁代理诉讼,王海宁律师经过全面分析就医过程及病历资料,发现被告医院在其分娩及新生儿救治过程中存在以下主要过错:

1、在史ⅩⅩ入院时,被告医院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忽视了史ⅩⅩ关于胎动减少的主诉、门诊医师入院证上“胎儿窘迫”以及B超 “脐带血流供应不顺畅、有阻力”的提示;入院体检时将胎重错误估计为3000克(后篡改为4000克),导致漏诊了胎儿宫内窘迫和巨大胎儿,以及后续诊疗过程的一系列错误;

2、在产程中不负责任,对胎心率、羊水及产妇的体征诊察记录不仔细,没有及时发现脐带和胎位异常,导致没有实施针对胎儿宫内窘迫的有效诊治措施;

3、在产前B超提示“脐带血流供应不顺畅、有阻力”;产程中多次出现胎心率低、羊水浑浊等胎儿宫内窘迫征象;巨大胎儿;产程进展缓慢;枕后位等多项具备剖宫产手术指征的情况下,没有果断采取剖宫产术结束分娩,导致了胎儿宫内严重窘迫及新生儿窒息;

4、在存在明显胎儿宫内窘迫征象并宫口开全的情况下没有果断采取措施结束分娩,却拖延长达近2小时,在胎心率已低至90次以下时才匆忙使用产钳结束分娩,其时胎儿已严重窘迫,违反诊疗规范;

5、在明显存在胎儿宫内窘迫的情况下使用禁忌药物地西泮,加重了胎儿窒息。

6、被告医院在医疗损害发生后不但不予积极协商解决,反而违反规定篡改病历,对业已封存的病历资料入院志中关键信息进行了篡改,将“入院前一天自觉胎动减少”删除;将基础血压由“11070mmHg”修改为“12460mmHg”;将“估计胎重3000g”修改为“估计胎重4000g,企图逃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也应推定被告有过错。

因双方之前多次交涉,意见分歧过大已无法沟通,ⅩⅩ遂在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后经法院主持庭前调解,原告获赔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有效维护了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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